點擊次數:更新時間:2023-12-04 14:12:09【打印】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燃氣作為一種重要的能源形式,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工業生產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燃氣泄漏引發的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用戶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屬于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 (二)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場所使用管道燃氣的; (三)其他在人員聚集的室內公共場所長期使用燃氣的。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該條例明確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設施上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并對其進行日常性維護。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燃氣設施安全的高度重視。可燃氣體報警器是一種有效的安全防護設備,能夠實時監測空氣中的燃氣濃度,當濃度超標時,立即發出警報,提醒相關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從而防止燃氣泄漏引發的事故。 該條例的實施對于保障燃氣設施的安全、可靠具有重要意義,而可燃氣體報警器的應用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環節。通過加強監管、提高認識、完善制度等措施,可以推動廣東省燃氣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人性化發展,為建設美麗廣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更大的貢獻。 |